来源: ZAKER 哈尔滨

  原标题:执业药师“挂证”后果很严重:撤销证件,纳入黑名单

  ZAKER 哈尔滨记者 阴祖峰

  《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和单体药店执业药师 “ 挂证 ” 行为整治工作方案》日前印发。

  我省将开展为期 6 个月的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 “ 挂证 ” 行为专项整治行动:

  凡检查发现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和单体药店存在 “ 挂证 ” 执业药师的,按严重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情形,撤销其《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

  凡检查发现存在 “ 挂证 ” 行为的执业药师,撤销其《执业药师注册证》,在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进行记录,并予以公示;在上述不良信息记录撤销前,不能再次注册执业。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和单体药店,要对照《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开展自查,对执业药师配备不到位、不凭处方销售处方药、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等问题,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主动进行整改。凡是存在 “ 挂证 ” 行为、不能在岗服务的执业药师应立即改正,应于 2019 年 4 月 30 日前主动申请注销《执业药师注册证》。

  各市(地)局组织要对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单体药店开展监督检查:

  凡检查发现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和单体药店未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规定依法查处;同时,将该企业列入年度重点检查对象,进行跟踪检查或飞行检查。

  凡检查发现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和单体药店未按规定销售处方药的,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罚。

  根据方案,各级发证机关对新开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单体药店要严格审核把关,不具备条件的,不得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对于查实药品零售企业存在执业药师 “ 挂证 ” 的,应通报当地医保管理部门,建议取消其医保定点资格,形成部门联合惩戒机制。要将 “ 挂证 ” 执业药师纳入信用管理 “ 黑名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