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套路贷、碰瓷…… 9 人因涉恶获刑,最高判了 12 年

  来源:ZAKER 哈尔滨 记者 王冠 文 / 摄 / 视频拍摄并制作

  “ 以办理无抵押贷款为名实施‘套路贷’ ”、“ 使用软暴力滋扰、纠缠、开锁入室、出租房屋等方式,对借款人实施诈骗、敲诈勒索。”

  30 日上午,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香坊区法院、道外区法院及呼兰区法院,3 个基层法院对 3 件恶势力犯罪案件的 9 名被告人同步进行了公开宣判。

这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哈尔滨市组织的第 8 批集中公开宣判。

  这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哈尔滨市组织的第 8 批集中公开宣判。

  这 3 件案件,有通过 “ 套路贷 ” 非法敛财、多次实施诈骗、敲诈勒索犯罪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有专门以 “ 碰瓷 ” 的方式敲诈出租车司机的恶势力犯罪团伙。还有之前判处的田爽等人黑恶势力犯罪团伙的漏犯。9 名被告人分别被依法判处十二年至一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数额不等罚金。

  截至目前,哈尔滨市两级法院共公开宣判涉黑涉恶案件 56 件,343 名犯罪分子受到法律严惩。

  案件一:

  以办理无抵押贷款为名 实施 “ 套路贷 ” 犯罪

  首要分子被判十二年,罚了十八万

  李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在 2017 年 5 月至 2018 年 10 月期间,先后纠集刘某、张某某、李某一、张某一、申某某等人,分别在哈尔滨市南岗区红军街 1 号 1*6 室、南岗区盟科观邸 A1 栋 20* 室等地,以办理无抵押贷款为名实施 “ 套路贷 ” 犯罪活动,形成了以李某某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该集团由李某某组织领导,刘某、李某一、张某一、申某某等人为骨干分子,纠集张某某等其他成员,组成较为稳定的恶势力犯罪集团,通过签订虚高借条、虚假借款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并制造虚假付款证据,而后肆意认定违约、“ 转账平单 ”、强立债权等,或使用软暴力滋扰、纠缠、开锁入室、出租房屋等方式,肆意认定违约、转账平单、强立债权,或使用软暴力滋扰、纠缠、开锁入室、出租房屋等方式,对借款人实施诈骗、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非法获利后由李某某每月支付集团成员 2000 元 “ 工资 ” 及 “ 提成、奖金 ”。该集团的犯罪活动扰乱了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案发后李某某家属对各被害人进行了退赔。

  2018 年 1 月 27 日至 10 月 10 日,李某某、刘某、张某一、申某某、李某一等人有分有合,欺骗被害人王某某等人签订所谓借款协议,少付借款,催收虚高债务,骗取财物。李某某参与诈骗犯罪 4 起,犯罪金额 61000 元,其中既遂 27500 元,未遂 33500 元;刘某参与诈骗犯罪 3 起,犯罪金额 55000 元,其中既遂 27500 元,未遂 27500 元;李某一参与诈骗犯罪 2 起,犯罪金额 37000 元,其中既遂 12000 元,未遂 25000 元;张某一参与诈骗犯罪 3 起,犯罪金额 55000 元,其中既遂 27500 元,未遂 27500 元;申某某参与诈骗犯罪 2 起,犯罪金额 4 万元,其中既遂 27500 元,未遂 12500 元。

  2017 年 5 月 15 日至 2018 年 4 月 27 日期间,李某某、刘某、张某一、申某某、李某一、张某某等人有分有合,对被骗签订虚高借款协议后未能主动还款的被害人闫某等人,采取尾随滋扰、威胁恐吓、喷漆、堵锁眼、换锁、强行出租房屋等手段胁迫偿还虚高债务。李某某参与敲诈勒索犯罪 7 起,犯罪金额 1046246 元,其中既遂 150200 元,未遂金额 896046 元;刘某参与敲诈勒索犯罪 6 起,犯罪金额 1018746 元,其中既遂 132500 元,未遂 886246 元;张某一参与敲诈勒索犯罪 6 起,犯罪金额 1018746 元,其中既遂 132500 元,未遂 886246 元;李某一参与敲诈勒索犯罪 6 起,犯罪金额 1031246 元,其中既遂 150200 元,未遂 881046 元;申某某参与敲诈勒索犯罪 5 起,犯罪金额 958746 元,其中既遂 92500 元,未遂 866246 元;张某某实施敲诈勒索犯罪 1 起,犯罪金额 13000 元。

  2018 年 4 月某日,张某一窜至哈尔滨市道外区大方里小区 223 栋 3 单元 6** 室王某家室内,将金佛吊坠 1 枚(价值 725 元)盗走,后张某一伙同刘某、申某某将金佛吊坠变卖得赃款 645 元。

  道外区法院认为,本案系犯罪集团共同犯罪,李某某系首要分子,应按集团所犯全部罪行处罚。刘某、李某一、张某一、申某某积极参与实施犯罪活动,均系主犯,应按照各自所参加的犯罪进行处罚。张某某系累犯应从重处罚。李某某、刘某、李某一、张某一、申某某均犯数罪应并罚。本案诈骗犯罪、敲诈勒索犯罪中有部分系未遂,可比照既遂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法以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判处其余 5 名被告人十一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人民币十六万一千元至一万元不等罚金。

案件二:

  案件二:

  两人因勒索、诈骗出租车司机

  分别被判一至两年有期徒刑

  2016 年 4 月至 5 月,邹某某(已判决)纠集刘某、李某等人在哈尔滨市区内以 “ 碰瓷 ” 手段对出租车司机连续实施敲诈勒索、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了以邹某某为首的恶势力团伙。案发后二人退赔了所得赃款。

  2016 年 4 月至 5 月期间,在哈尔滨市香坊区顺水街等地,刘某、李某伙同邹某某多次对出租车驾驶员谎称其脚部被该车碾压,采用语言威胁向出租车司机索要财物。刘某参与敲诈勒索犯罪 5 起,犯罪数额 5200 元;李某参与敲诈勒索犯罪 3 起,犯罪数额 3600 元。

  2016 年 5 月 11 日 17 时许,刘某与邹某某在哈尔滨市道里区榆树乡蒋化村附近搭乘白白某某驾驶的出租车,行至南岗区红旗乡红旗村附近时,刘某下车,白某某启动车辆欲驶离时,刘某谎称其脚部被出租车碾压,骗取白某某支付 “ 医疗费 ”8000 元。

  香坊区法院认为,刘某、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多次采用 “ 碰瓷 ” 手段敲诈他人钱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敲诈勒索罪。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虚构交通事故的手段骗取他人钱款,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本案系共同犯罪,刘某、李某均系主犯。依法以敲诈勒索罪、诈骗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案件三

  案件三

  诱骗被害人签订金额虚高的 “ 借贷 ” 协议

  主犯被判一年罚一万

  2017 年 9 月,郭某某与同案犯田某、肖某某、帅某某、郑某某、高某某 ( 均已判决)等人有分有合、互相配合,虚构无抵押放款快的事实,巧立名目收取保证金、违约金,诱骗被害人签订金额虚高的 “ 借贷 ” 协议,在呼兰区学院路以 “ 套路贷 ” 方式骗取在校大学生财物,形成恶势力。郭某某负责为无力偿还贷款的被害人进行网络贷款。2017 年 12 月 18 日,田某伙同田某一、郑某某将被害人尹某某骗至其车库内,以尹某某贷款到期未还违约为由,同郭某某一起对尹某某进行殴打、威胁。郭某某强行用尹某某的手机进行网络贷款,转给郑某某 500 元,转给田某一 7980 元,共计敲诈勒索尹某某 8480 元。

  呼兰区法院认为,郭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郭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依法判处郭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