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公开征求意见
儿女不常回家看看,社区或养老机构可督促
老人可拒绝子女“啃老”
是居家养老,还是去养老院,老年人有权自主选择养老方式;家里买房,也要优先保障老人需求……昨天,记者从省政府法制办了解到,我省将出台《黑龙江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即日起公开征求意见。
生活保障
老年人生活水平,不低于家庭成员平均水平
《条例》草案送审稿规定,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老年人有权自主选择其他养老方式。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不得违背老年人意愿将老年人与其配偶分开赡养。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赡养人应当保障老年人的衣、食、住、行等基本生活需求。对经济困难并与赡养人分开生活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按期给付赡养费,提供必需的生活物品,保证老年人的生活水平不低于其家庭成员的平均水平。
住房保障
家里买房建房,优先满足老人需求
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老年人自有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强迫、欺骗老年人抵押、改变产权或者租赁关系。
老年人与子女或者其他亲属共同购买、建造房屋时,应当优先满足老年人的住房需求。购买、拆迁、改建住房含老年人份额的,老年人依法享有相应的所有权和居住权。居住老年人房屋的成年子女以及其他亲属自租、自购房屋后,老年人不同意其继续和自己居住的,应当迁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