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呼玛县公安局原局长张典君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来源:黑龙江省纪委监委
日前,经大兴安岭地委批准,大兴安岭地区纪委监委对呼玛县公安局原局长张典君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经查,张典君违反政治纪律,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套取经费用于吃喝招待;违反组织纪律,不按规定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违规为他人谋取人事利益;违反廉洁纪律,违规收受礼金;违反群众纪律,纵容涉黑涉恶活动,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违反工作纪律,违规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在工程项目承揽方面为他人提供帮助。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涉嫌贪污犯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涉嫌受贿犯罪;徇私枉法、对明知是有罪的人故意包庇使其不受追诉,涉嫌徇私枉法犯罪。
张典君身为党员领导干部,理想信念丧失,毫无党性原则,政治上对党不忠诚、不老实;经济上贪婪成性,以权谋私,大搞利益交换,严重违反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规定,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经大兴安岭地区纪委常委会会议、监委委务会议审议并报地委批准,决定给予张典君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张典君简历
张典君,男,汉族,1961年12月生,山东莱州人,1981年8月参加工作,1985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法律专业毕业,在职大学学历。
1979.09—1981.07 黑龙江省人民警察学校公安业务专业中专学习
1981.07—1981.08 待分配
1981.08—1986.07 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公安局治安科内勤
1986.07—1988.12 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公安局森保科副科长
1988.12—1996.03 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公安局治安科副科长
1996.03—2002.01 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公安局户政科科长 (其间:1996.12—1998.12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公安专业在职大专学习)
2002.01—2002.11 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公安局治安支队支队长
2002.11—2003.07 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公安局副处级侦察员
2003.07—2003.10 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公安局加格达奇林业局公安分局局长
(2001.03—2003.09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法律专业在职大学学习)
2003.10—2012.10 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公安局加格达奇林业局公安分局党总支书记、局长
2012.10—2014.01 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公安局阿木尔林业局公安分局局长
2014.01—2019.03 呼玛县公安局局长
2019.03 免职
(大兴安岭地区纪委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