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哈尔滨#【《哈尔滨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草案)》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哈尔滨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对《哈尔滨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为充分发扬立法民主,集中民智,凝聚共识,现将法规草案全文公布,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

  哈尔滨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草案)全文

  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3号)

  哈尔滨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对《哈尔滨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为充分发扬立法民主,集中民智,凝聚共识,现将法规草案全文公布,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反映意见的方式

  (一)来信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友谊路307号,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室立法二处,邮政编码:150018。

  (二)电子邮件:srdfgslfec@163.com。

  二、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

  截至2017年4月20日。

  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2017年3月23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梯安全管理,预防电梯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的设置安装、运行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工作的领导,将电梯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第四条 本条例由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区、县(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的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安全生产监督、公安、教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梯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电梯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新闻媒体、学校和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开展电梯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电梯安全常识列入中小学安全教育内容。

  第六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发现电梯安全违法行为或者电梯存在事故隐患的,可以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接受投诉、举报。接到投诉、举报后,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反 馈投诉、举报人;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有权处理的部门,办理移交手续,并告知投诉、举报人。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