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上午,黑龙江省文化厅召开新闻发布会,《黑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于2016年8月19日审议通过,现已公布,将于2016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的出台是黑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取得的一项重要成果,对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以下以下简称《非遗法》),推动黑龙江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法制化、正规化、制度化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指导意义和里程碑意义。

  黑龙江省地理位置独特,民间文化资源丰富,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独特的的地域特色、浓郁的民族特色和丰厚的历史特色。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黑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面临着新的情况和问题。主要表现在: 非物质文化遗产日益受到现代生活方式冲击,其生存发展面临严峻考验。一些依靠口传心授方式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渐渐失传;许多传统民间文艺、礼仪和习俗正在消失;有的传统技艺面临人亡艺绝的危险。个别门类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现代生活逐渐脱离,受众急剧减少,后继乏人。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缺乏全面、系统、科学的保护。  

  据介绍,黑龙江省于2004年正式启动了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十余年来,在省委省政府正确领导下,在广大非遗工作者辛勤努力下,黑龙江省非遗保护工作实现了“在保护中传承、在开拓中前进”的目标,取得了令人欣喜的成果,我们始终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和原则。目前已建立较为完备的四级名录体系和代表性传承人评审认定体系。黑龙江省现有联合国项目2个(2011年“赫哲族伊玛堪说唱”“望奎皮影戏”分别被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和“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我们加大抢救保护力度,使赫哲族伊玛堪濒临灭绝的语言得以恢复。黑龙江省有国家级名录34项,省级名录303项,市级名录505项,县级名录768项。 国家级传承人15人(其中有4人去世),省级传承人337名(其中17人已去世)。同时尚面临诸多困难:一是经费投入不足;二是基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队伍建设与保护工作需求还不相适应;三是“重申报轻保护”、“重利用轻管理”的现象还一定程度存在;四是是可持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制还不健全,代表性项目保护和传承人管理缺少有效监管和评估。

  2011年国家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遗产法》,要求各省制定地方代表性项目名录的建立办法。为了解决存在的问题和落实上位法要求,进一步加强黑龙江省代表性项目名录的保护,更好地促进传承和开发,所以制定《条例》是必要的和及时的。

  黑龙江省文化厅对制定《条例》十分重视。2014年,黑龙江省文化厅成立了立法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具体责任和要求,制定立法工作计划,组织专门力量起草条例草案,积极推进《条例》立法工作。2014年10月我厅形成初稿后,邀请省政府法制办、省人大有关委员会共同进行研究、修改。一是考察调研。先后赴外省和深入地市开展了调查研究。二是专家论证。组织法律和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的专家进行了论证。三是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听取了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和传承人的意见,广泛征求了市县政府、省直有关部门和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以及社会组织、公众意见。四是多次修改。在广泛征求意见和论证基础上,反复修改完善,几易其稿,形成《条例(草案)》。五是履行程序。于2016年5月16日经省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16年6月14日经黑龙江省第12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6次会议第一次审议,又于2016年8月19日在黑龙江省第12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第二次审议并通过。

  该《条例》共设六章四十三条,包括总则、代表性项目调查与名录、传承与传播、保护与利用、法律责任和附则。主要规范了以下内容:一是明确政府责任,强化保护意识。建立了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并规定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应当纳入各级领导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培训内容。二是确定建立项目名录制度。建立代表性项目名录是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措施。在《条例》的第十一条至第十六条进行明确,并对相关程序进行了规定。三是加强传承与传播。对传承人动态管理和代表性项目的收藏、展示、传承、传播和研究场所进行了规定,及规定支持传承的相应措施。四是促进开发利用。《条例》规定了鼓励将代表性项目转化、创新和研发,开发具有地方特色的传统文化产品、文化服务和旅游项目以及通过融资、合作、入股等形式,利用营销、品牌等手段,促进非遗融入现代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