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日,记者从省工商局获悉,《黑龙江省网络经营者电子标识管理暂行规定》将于23日开始实施,新规要求网络经营者必须申请电子标识并在其网站进行公示,网络经营者提供虚假信息骗取电子标识或伪造、冒用电子标识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据介绍,按照规定我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通过网站、网店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各类市场主体,需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电子标识,电子标识的申请、核验和发放实行网上办理,不收取任何费用。网络经营者未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电子标识或者营业执照登载信息的,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未对其平台内网店公开电子标识或者营业执照登载信息的,且在监管部门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将被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作者: 陈明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