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在供热设施上私接管道或加装放水装置,获取供热热能、热水;擅自在供热设施上加装循环水泵;擅自将供热用散热器改装为换热器,将供热热能用于其他用途;采用热计量方式计取热费的,擅自拆除、损坏、改装、跨越供热计量装置或以其他方式影响供热计量装置正常使用,使其少计量或不计量。一旦发现有用户或商服窃热,可直接向哈市供热办举报。按相关法规,窃热累计达到1000元的即构成违法犯罪,公安机关将予立案侦查,并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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