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6月初,穆棱市下城子镇一名11岁男孩骑自行车将一六旬老者撞伤,男孩家属只赔付了部分医疗费,再也不愿拿钱了。为此,11月8日,老者找到下城子司法所寻求法律援助,最后得到了满意的赔偿方案。

  原来,今年6月初的一个傍晚,下城子镇南村11岁的男孩张小某骑自行车撞到了61岁的在开发区某企业务工人员李老汉,致使李老汉右小腿骨折。李老汉因伤住 院共花费21000元。但是张小某的监护人王某在缴纳了10000元的押金后却不愿再拿钱了,双方为此多次发生争执,事情一直拖到11月份。无奈之下,李老汉找到下城子司法所寻求法律援助。

  在调查核实案情中司法所工作人员了解到,11岁的张小某是下城子镇某小学校学生。事发当日下午6时,因变天要下雨,天色昏暗,视线不好,张小某在骑自行车 回家的途中不慎将下班正常行走的李老汉撞倒,当时在现场的李老汉的几名工友也能证实此事。张小某的监护人王某认为自家孩子是11岁的小孩,自己拿 10000元钱已经很够意思了,李老汉是成年人,应该有躲避的能力,所以事故责任李老汉自己也应承担一部分。

  在调解中,下城子司法所工作人员释法析理,首先向张小某的监护人王某讲述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中的相关规定,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所以12岁以下未成年人不得骑车上路,其次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2条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所以限制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人身伤害的,由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明确了李老汉因伤产生的相关费 用都应由张小某的监护人王某负责。

  经过耐心细致的工作,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李老汉因伤产生的费用由张小某的监护人王某承担,在原来支付10000元的押金后再一次性支付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伤残补偿金等费用共计16000元。钱款交付后,此事做一次性了结,双方不得因此事发生任何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