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ZAKER 哈尔滨

  原标题:女子 8 个月连偷同一家超市 10 次,第 11 回被抓了现行

  ZAKER 哈尔滨记者 王铁军

  生活中总有一些人心存侥幸 “ 伸黑手 ”,这不,一女子 7 个月偷了同一家超市 10 次,在第 11 次准备将未结账的商品带出去时被抓了个现行。最终,她也因 “ 占便宜 ” 和自作聪明被判刑。

  女子李某看超市购物方便快捷,便萌生出 “ 钻空子、占便宜 ” 的想法。一开始,她害怕被人发现,但是,结账时发现真的能把未结账的商品带出去。“ 尝到甜头 ” 后,李某隔三差五地去超市 “ 占便宜 ”,前前后后在 7 个月时间累计 “ 带走 ” 超市未结账商品共计价值 1200 余元。在第 11 次结账准备离开时,李某被超市工作人员发现其盗窃行为并报警。

  经查,自 2018 年 3 月至 10 月份,被告人李某先后 11 次到宝泉岭某大型超市,趁人不备盗窃洗发露 2 瓶、粉色拖鞋 2 双、白色毛巾 2 条等物品合计人民币 1203.30 元。

  2018 年 10 月 16 日,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退赔被害单位人民币 1500 元。

  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符合本案事实及法律规定,予以采纳。被告人李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全部退赔,可以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符合缓刑条件,可以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最终判决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以案释法: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被告人每次盗窃物品价值不大,且累计价值盗窃数额也并不大,但其盗窃超市物品达 11 次之多,符合规定中的多次盗窃标准,所以仍需被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