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张博)在哈市工作的青年小刘,2015年初购买了一套二手住房。拿到房产证后不久,小刘带着相关手续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时,却被告知原房主孙某的户口没有迁走。在半年多的时间里,小刘多次催促孙某迁出户口,可对方却以各种理由推脱。最终,在哈尔滨仲裁委的帮助下,孙某迁出了户籍,并支付给小刘相应的违约金。

  小刘是齐齐哈尔人,在哈市一家私企工作,2015年4月,得知妻子怀孕后,为了让宝宝出生能及时落上哈市户口,夫妻二人商量后,决定在哈市购买一套二手房。三个月后,小刘通过“58同城”找到了一套两居室住房,并签订了购房合同。合同约定,孙某将位于哈尔滨市香坊区的一套自有住房出售给小刘,房屋总价款为47.5万元,小刘应于2015年9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全部房款,收到房款后三日内,孙某应当协助小刘办理过户手续。

  此外,合同还约定,孙某应当在交房时将该房证上所有户籍迁出,每逾期1日,应支付总房价的千分之一的违约金。2015年9月18日,小刘按约定付清了全部房款,并办理了过户手续,但孙某却迟迟不将自己的户籍迁出该房。小刘多次找到孙某协商此事,对方却以自己人在外地为由拒绝。

  小刘曾试过去辖区派出所申请迁入户口,而派出所没有强制权,无法强行将原房主的户籍迁走。前不久,小刘到哈尔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孙某将户籍迁出该房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哈尔滨仲裁委审理认为,小刘和孙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自觉履行。孙某未按照合同的约定将户籍迁出,应承担违约责任,小刘要求孙某支付违约金的仲裁请求,仲裁庭应当予以支持。但仲裁庭认为,户籍迁移问题不属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因此小刘要求孙某将

  户籍迁出该房屋的仲裁请求不能得到支持。最后,经过仲裁庭调解,孙某在庭审结束后即将户籍迁出,并向小刘支付了7000元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