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1日,哈市人社局下发《关于调整和确定我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和筹资标准的通知》:

  2016年6月1日起,2016年度哈尔滨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报销起付标准调整为15000元。

  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起付标准以上部分,大病保险按比例予以报销。

  2015年,哈市大病医保的起付标准为1.4万元;而今年起付标准上涨1千元,调至1.5万元。原因:

  按照有关规定,哈尔滨市大病保险起付标准按照上一年度我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确定。

  日前,统计部门公布了2015年度我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0978元,比上年增长2178元。

  据此,市人社局对2016年度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报销起付标准进行同步调整,按50%比例取整数确定为15000元。

  同时,经对2015年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运行情况评估,2016年城镇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暂不作调整,仍按每人30元确定。

  无病种限制

  在政策范围内,参保人员住院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只要超过起付标准即进入大病保险报销范围,无病种限制,按照因病施治的原则,依据医疗保险“三个目录”予以报销。

  报销不封顶

  一个保险年度内参保人员就医使用统筹基金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累计超过起付线标准的费用,纳入规定的报销范围。报销比例为:

  起付线标准以上0-1万元,报销比例为50%;

  1万-15万元(含15万元),区间内每增加1万元,报销比例提高1个百分点;

  15万元以上,报销比例为70%,上不封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