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完储值卡酒店黄了,余额须返还;商家吹嘘真丝床单防衰老,消费者获3倍赔偿

  10大案例教你遇到这些纠纷咋维权

  2016年,哈尔滨仲裁委员会受案数量及标的额再创新高。截至12月30日,共受理案件1009件,同比增长55.23%。仲裁专家选取具有典型特点的10起案件进行分析梳理,以案说法,提高广大市民的法律风险防范能力。

  案例1

  约定利息过高法院不支持

  2016年1月,高先生将600万元借给李女士,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本金600万元,借期3个月,利息为月利率3%。借款到期后,李女士未按约定还本付息,故高先生提起仲裁,请求裁决李女士立即给付欠款本金600万元及利息。李女士辩称,借款600万元确实存在,但双方约定的利率过高,不同意支付高先生主张的利息。

  ■仲裁结果:仲裁庭裁决李女士返还高先生欠款600万元并按照月利率2%计算利息。

  ■评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6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案例2

  酒店停业 储值卡余额要返还

  王先生在某酒店办理了储值5000元赠送500元的储值卡,当日消费1000元。不久,王先生发现该酒店停业,于是与酒店取得联系,要求退还4500元。酒店负责人表示,只能按未消费金额4000元计算,由于办卡时已付给5000元面额的发票,且该发票已刮奖不能继续使用,因此要扣除发票的税费550元,最后只能退3450元。王先生不同意,故申请仲裁,请求裁决酒店返还4500元。

  ■仲裁结果:在仲裁庭的主持下双方达成和解,酒店退还王先生4500元。

  ■评析:仲裁庭认为,本案中,双方已就王先生支付5000元对价、酒店为其提供价值5500元的服务达成合意,现王先生消费1000元,其还应获得价值4500元的服务。因酒店不能继续提供服务,应当退还相应价值金钱。对已发生的发票税费550元,系酒店的正常经营成本,其损失不能转嫁给消费者。

  案例3

  购房合同约定赠品需履行

  2016年5月,杨女士与刘女士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刘女士购买杨女士所有的房屋,且双方合同约定杨女士将房屋内部家具家电赠与刘女士,并于合同的补充条款中约定附赠物品名称和数量。后交接房屋时,双方就赠与家具家电范围产生分歧,杨女士认为附赠的仅是部分物品,刘女士认为赠与的应是全部家具家电,故扣留5000元房款。杨女士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刘女士返还扣留的购房款。

  ■仲裁结果:仲裁庭裁决刘女士向杨女士给付剩余房款5000元。

  案例4

  汇票承兑遇阻碍 多方追索

  2015年3月17日,三合公司为世娜公司开具出票金额为100万元的商业汇票,世娜公司为业务往来通过背书的方式将汇票转让给新锐公司。到期后,新锐公司提示三合公司承兑,三合公司以世娜公司未给其开具发票为由拒绝承兑。新锐公司根据其三方签订的《商业承兑汇票抵押兑换协议书》中的仲裁条款申请仲裁,请求三合公司履行承兑义务支付100万元,并要求世娜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仲裁结果:裁决三合公司向新锐公司支付100万元,世娜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5

  投资理财保证资金需充足

  2014年12月30日,李某与某期货公司签订《理财协议书》,约定李某开设资金账户,存入30万元保证金;当达到约定风险系数时,公司有权强行平仓。2015年12月20日11时,李某购买的期货连续下跌,风险系数上升,公司两次电话通知李某注资无果。当日15时期货继续下跌,风险达到议书约定系数,公司再次通知李某注资无果,此后强制平仓,但随后该期货转跌为涨。李某申请仲裁,请求裁决期货公司赔偿其5万元的损失。

  ■仲裁结果:在仲裁庭的主持下双方达成和解,公司免除李某的手续费。

  案例6

  转租房屋改动结构 承租人担责

  2013年3月,宋女士从房东赵大爷处租赁一间门市房,租期3年,可转租。后宋女士因生意不好将房屋转租给钱先生,钱先生承租后在装修时改动了房屋主体结构。房主赵大爷发现情况后,找到宋女士,以主体结构变动可能危害房屋安全为由,要求宋女士赔偿。宋女士认为,既然赵大爷同意转租,就应该直接找钱先生,自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2016年5月20日,赵大爷申请仲裁,请求宋女士给付房屋损失赔偿金5万元。

  ■仲裁结果: 仲裁庭裁决宋女士给付赵先生赔偿金5万元。

  ■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24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本案中,虽然承租人宋女士与出租人赵大爷在签订合同时约定可以将房屋转租,但在因次承租人钱先生原因导致房屋损坏的情况下,仍不能免除自己的赔偿责任。

  案例7

  买床单被忽悠 获三倍赔偿

  2016年7月28日,区女士在某丝绸公司购买一套真丝床单。购买时,该公司在传单等广告上宣传该商品具有滋养肌肤、促进血液循环、延缓衰老等功效。区女士经使用发现该商品并不具有商家宣传的功效,遂认为该丝绸公司的行为构成欺诈。区女士申请仲裁,请求裁决丝绸公司返还货款,并赔偿19800元。

  ■仲裁结果:丝绸公司向区女士返还货款6600元,并赔偿区女士19800元。

  ■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本案商家所售床单根本不具有其宣传的功效,其虚假宣传行为构成欺诈,依法应当承担三倍赔偿责任。

  案例8

  购销合同多 实际履行是关键

  黑土公司为卖方,向白云建筑公司出售商品混凝土。结算时,黑土公司持双方于2015年3月8日签订的《商品混凝土销售合同》,要求白云建筑公司支付货款80万元。白云建筑公司认为履行的是双方于同日签订的另一份《商品混凝土销售合同》,货款应为60万元。后双方协商不成,黑土公司申请仲裁,请求裁决白云建筑公司给付货款80万元。

  ■仲裁结果:仲裁庭裁决白云建筑公司向黑土公司支付货款80万元。

  案例9

  担保合同不生效 过错责任须承担

  2016年3月,蓝天公司与广发公司签订还款协议,约定2016年10月31日前给付工程欠款500万元,某市医院作为保证人提供了担保。到期后,蓝天公司无力给付,广发公司遂以蓝天公司和某市医院为被申请人申请仲裁,请求裁决二被申请人偿还欠款500万元。某市医院辩称,其为事业单位,不具备担保条件,担保合同应为无效。

  ■仲裁结果:仲裁庭裁决蓝天公司给付欠款500万元,某市医院对蓝天公司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承担还款义务。

  案例10

  游客出意外 旅行社应承担后果

  2016年5月,张先生与某旅行社签订了《出境旅游合同》到某海岛旅游。在旅行社组织的游泳活动中,张先生酒后下水,因饮酒过量导致无法做出正确的游泳动作而溺水,旅行社救助不及时,张先生不幸去世。2016年8月,张先生的妻子以旅行社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和警示义务为由申请仲裁,请求裁决旅行社支付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损失赔偿金等40万余元。

  ■仲裁结果:仲裁庭裁决旅行社支付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损害赔偿等32万元。

  (稿源: 哈尔滨新闻网-新晚报)

  (作者: 董艳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