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倒计时 30 天,黑龙江这部优化营商环境重要法规将施行
来源:ZAKER哈尔滨
政府开展营商环境监督活动,有了具体的法规依据。记者从省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了解到,为规范营商环境监督活动,优化营商环境,从今年 2 月 1 日起,《黑龙江省营商环境监督办法》开始施行。
十五种损害营商环境情形纳入监督范围
该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对下列不履行优化营商环境职责或者损害营商环境的情形进行监督:
1。 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时,不按照规定听取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意见的;
2。 制定或者实施政策措施不依法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的;
3。 未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公开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策信息的;
4。 变相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继续实施或者变相实施已取消的行政许可,或者转由行业协会商会、其他组织实施已取消的行政许可的;
5。 为市场主体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或者违法强制市场主体接受中介服务的;
6。 违法设立或者在目录清单之外执行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涉企保证金的;
7。 未按照规定,在企业开办、注销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办税、不动产登记、进出口审批等方面简化政务服务流程、精简申请材料、压缩办理时间、降低办理成本的;
8。 违法干预应当由市场主体自主决策事项的;
9。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参加评比、达标、表彰、培训、考核、考试以及类似活动,或者借前述活动向市场主体收费或者变相收费的;
10。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要求市场主体提供财力、物力或者人力的;
11。 违反法定权限、条件、程序,对市场主体的财产和企业经营者的个人财产实施查封、冻结和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12。 不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或者违约拖欠市场主体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的;
13。 不依法履行生效的判决、裁定、行政复议决定、仲裁裁决和调解书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14。 未按照法律、法规和职责,履行对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招标投标、政府采购、金融等领域监督管理责任的;
15。 其他不履行优化营商环境职责或者损害营商环境的情形。
设立营商环境监测站(点),对营商环境状况进行监测
对于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如何进行处理?该办法规定,营商环境主管部门可以通过组织督查、专项检查、组织市场主体座谈会等方式,对同级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优化营商环境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并按照下列情形予以处理:
1。 优化营商环境职责履行不到位、工作推动不力的,责令限期整改;
2。 发现损害营商环境行为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监督案件办理程序,依法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新闻媒体对营商环境进行舆论监督,公开曝光损害营商环境的行为,并积极宣传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和经验成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营商环境舆情收集和回应机制,及时调查处理损害营商环境的舆情信息,并向社会公开调查处理结果。
同时,营商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布局、自愿申报、全面覆盖的原则,在企业、行业协会商会等有关单位设立营商环境监测站(点),对营商环境状况进行监测,收集损害营商环境的问题线索。
营商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特邀监督员制度,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代表、工商业联合会代表、无党派人士、法律职业人员、专家学者以及市场主体代表等担任特邀监督员,提出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意见建议,反映损害营商环境的问题线索,协助开展营商环境监督工作。
营商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同级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情况进行年度目标考核。考核情况应当纳入经济社会发展主要责任指标考核评价体系。
开展营商环境评价,不得影响有关人民政府和部门正常工作,不得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增加市场主体负担。任何单位不得利用营商环境评价谋取利益。
严重损害营商环境行为将纳入政务失信记录
营商环境年度考评结果如何运用?该办法明确,优化营商环境年度目标考核结果,应当作为对有关人民政府和部门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营商环境年度目标考核不达标的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以及营商环境评价排名靠后的市(地)、县(市、区),组织考核、评价的营商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约谈其主要负责人,并责令限期整改;未按期整改的,应当追究责任,并责令其在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公开承诺整改期限和整改措施。
营商环境主管部门对损害营商环境、涉嫌违纪违法需要追究责任的有关人员,移交有权机关处理。有关人员被问责的,在规定期限内不得评先评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向所属部门、下级人民政府以及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通报营商环境监督情况。
营商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向社会公开曝光损害营商环境的典型案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有关人民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严重损害营商环境的行为纳入政务失信记录。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优化营商环境、推进深化改革中探索试验、敢于担当、勤勉尽责,但工作中出现失误错误或者偏差,未能实现预期目标,其工作符合国家和省确定的改革方向,决策程序符合规定,未谋取私利并且未损害公共利益的,对其不作负面评价,免予追究责任。营商环境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营商环境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