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格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行为,黑龙江省卫计委日前下发《关于加强人工终止中期妊娠手术证明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人工终止中期妊娠(14-27周内)手术要提供多项证明。

  《通知》规定,经产前诊断,医学上认为确有必要终止妊娠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拟进行人工终止中期妊娠手术的对象,需要符合以下三种条件:

  1、在门诊就诊时,应出示身份证。

  2、提交由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保健机构、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出具的拟进行医学需要的人工终止中期妊娠手术医学诊断书或相关法律文书。

  3、提交由户籍所在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出具《准予人工终止中期妊娠手术证明》。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保健机构、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对拟进行人工终止中期妊娠手术的对象,应当在术前查验其身份证及上述规定的相关证明,对不符合相关要求及有证据表明当事人出于选择性别原因拟终止妊娠的,可以拒绝实施手术。

  违反要求开展人工终止中期妊娠手术的医疗卫生保健机构、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及相关责任人,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从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新晚报记者 朱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