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

  没有特定关系,不构成侵权

  双方的这一交锋,过了两年才分出胜负。新快报记者核实发现,深圳南山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江苏电视台的《非诚勿扰》电视节目,虽然与婚恋交友有关,但终究是电视节目,相关公众一般认为两者不存在特定联系,不容易造成工作混淆,两者属于不同类商品(服务),不构成侵权”。

  2014年12月,法院驳回了原告金阿欢的诉讼请求。但金阿欢不服一审判决,随后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交锋

  不存在交集和识别混淆

  针对金阿欢的上诉,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的代理人认为,《非诚勿扰》是电视文娱节目,与金阿欢注册商标的“交友服务、婚姻介绍所”类别不同,不存在交集、不存在识别混淆,故不构成对其商标权的侵害。

  而另一被告方珍爱网认为,江苏卫视的《非诚勿扰》电视节目与金阿欢的“非诚勿扰”婚恋交友服务在目的、方式、内容和对象等方面均存在本质的差异,两者从商品服务的使用价值和价值属性上来看完全不同,应依法归为无任何交集的两个服务类别。

  此外,从两方使用“非诚勿扰”标识情形来看,江苏卫视通过其自身努力提高了“非诚勿扰”标识的知名度,并建立了该标识与电视节目服务中唯一且明确的联系;而珍爱网公司是在突出使用自身商标的同时,以指示性描述的方式使用“非诚勿扰”标识,其并未起到商标标识服务来源的功能,两者并不可能产生相关公众混淆。

  终审

  江苏卫视立即停用“非诚勿扰”名

  事情的转折,发生在2015年12月11日。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金阿欢与被上诉人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深圳市珍爱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案,作出民事判决。

  深圳中院认为,在判定本案被上诉人是否构成侵害商标权时,不能只考虑《非诚勿扰》在电视上播出的形式,更应当考虑该电视节目的内容和目的等,客观判定两者服务类别是否相同或者近似。

  《非诚勿扰》电视节目从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判定,其均是提供征婚、相亲、交友的服务,与上诉人第7199523号“非诚勿扰”商标注册证上核定的服务项目“交友、婚姻介绍”相同,且被上诉人江苏电视台的知名度及节目的宣传,而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权利人的注册商标使用与被上诉人产生错误认识及联系,造成反向混淆。

  据此,深圳中院作出判决,要求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立即停止侵害金阿欢的注册商标行为,“即其所属的江苏卫视频道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使用《非诚勿扰》栏目名称。”

  另外,判决要求珍爱网除停止侵害金阿欢的注册商标行为外,还须立即停止使用“非诚勿扰”名称进行广告推销、报名筛选、后续服务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