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发出《关于认真做好2017年30件民生实事的通知》,《通知》全文如下: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按照省政府第五次全体会议要求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政府工作报告〉主要目标和重点工作责任分工的意见》(黑政发〔2017〕2号),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重点民生工作和从社会各界征集的有关意见建议一并列为省政府2017年30件民生实事。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做好相关工作,如期兑现省政府对全省人民的承诺。省政府办公厅将适时开展专项督查,全力推动民生实事落到实处。

  2017年30件民生实事:

  1、确保措施精准,数据准确,按节奏扎实完成脱贫攻坚任务,实现30万农村贫困人口脱贫。(省扶贫办负责);

  2、按国家政策继续提高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等社会救助标准。(省民政厅、财政厅负责);

  3、在企业职工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之前,积极筹措和调度好资金,确保养老金按时发放。(省人社厅、财政厅负责);

  4、合理提高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标准。(省人社厅、财政厅负责);

  5、落实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省人社厅主办,省卫生计生委、发改委、编办、财政厅、审计厅、教育厅、民政厅、黑龙江保监局和各市〔地〕政府〔行署〕协办);

  6、积极支持国防和军队改革,做好优抚安置工作。(省人社厅、民政厅主办,省财政厅、编办、国资委、教育厅、国税局、地税局、住建厅协办);

  7、持续开展“健康龙江”行动,积极倡导减盐、减油、减糖,降低心脑血管等地方慢性病发病率。(省卫生计生委主办,省体育局协办);

  8、全面推开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取消药品加成。(省卫生计生委、财政厅负责);

  9、扩大并完善医联体模式,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省卫生计生委主办,省财政厅、人社厅、民政厅、物价监管局协办);

  10、推行“互联网+”医疗。(省卫生计生委负责);

  11、建立严格的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集中招标采购制度。(省卫生计生委主办,省财政厅、发改委协办);

  12、支持哈医大恢复儿科专业,与企业合作创办儿童医院。(省教育厅、卫生计生委负责);

  13、建成省市县三级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省卫生计生委负责);

  14、大力发展中医药健康服务。(省卫生计生委负责);

  15、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市、区、企)建设达118个。(省教育厅主办,省财政厅、发改委、编办、人社厅、住建厅协办);

  16、加强学生营养餐管理。(省教育厅主办,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财政厅、卫生计生委、农委协办);

  17、实现义务教育“两免一补”政策城乡全覆盖。(省教育厅、财政厅负责);

  18、突出重点学科,提高高等教育水平。(省教育厅负责);

  19、广泛开展“送欢笑到基层”“高雅艺术进校园”等文化惠民活动,深入实施“结对子、种文化”专项惠民工程。(省文化厅负责);

  20、建设各类全民健身场地设施2000个(处)以上。(省体育局负责);

  21、棚户区改造开工20.8万套;农村泥草(危)房改造6万户;坚决完成四煤城采沉区14.05万套棚改任务,确保40万居民受益。(省住建厅主办,省发改委、财政厅和鸡西、双鸭山、七台河、鹤岗市政府协办);

  22、推动地市提高物业服务水平。(省住建厅主办,省民政厅、公安厅、质监局、物价监管局、财政厅协办);

  23、支持少数民族地区加快发展。(省民委主办,省发改委、财政厅、农委、住建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文化厅、旅游发展委、食品药品监管局、畜牧兽医局、扶贫办协办);

  24、继续推动妇女儿童、老龄和残疾人事业发展。(省政府妇儿办、省老龄办、省残联负责);

  25、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主办,省政府食安委成员单位协办);

  26、进一步深化“平安龙江”建设,强化社会矛盾排查化解,严厉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等突出刑事犯罪。(省公安厅、信访局主办,省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协办);

  27、深刻吸取七台河“11·29”煤矿重大事故教训,加强联合执法,坚决取缔违规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省安全监管局主办,省煤管局、交通运输厅、住建厅、质监局、公安厅、国土资源厅、工商局协办);

  28、开展安全生产督察,坚决查处隐患背后的违规违法利益以及相关监管部门的失职渎职责任。(省安全监管局主办,省煤管局、交通运输厅、住建厅、质监局、公安厅、监察厅协办);

  29、建立行政执法与司法联动机制。(省政府法制办主办,省公安厅、司法厅协办);

  30、扩大法律援助范围,降低法律援助门槛,惠及更多困难群众,力争全年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数量突破2万件,实现应援尽援。(省司法厅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