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5日,哈尔滨市总工会出台了《哈尔滨市第二期职工补充医疗互助保障办法》,在去年的基础上,第二期医疗互助将参保对象扩大到职工(农民工)配偶,同时将困难职工全部纳入医疗互助保障范围。第二期职工医疗互助保障活动从今年7月起至2017年6月30日止。

  去年6月,市总工会启动职工医疗互助保障活动,职工每年支付80元的费用,在住院和患有重大疾病时,按就诊医院等级扣除起付线后,还可享受到最高6万元的补贴。

  什么人可参保?

  有医保在职职工及其配偶均可

  今年新制定的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办法规定,凡参加哈尔滨市(黑龙江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保险及新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包括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农民工)及其配偶,均可在本单位工会统一组织下以团体方式参加。

  职工补充医疗互助保障采取团体参保制。参保单位负责本单位参加人个人信息采集和保费收缴,并交至市职工医疗互助办公室统一办理参加手续。参保单位参加人数不得少于本单位职工总数75%,单位职工总数少于或等于30人的,须全员参加。

  什么人免费保?

  困难职工保费由市总工会承担

  为了帮助困难职工解决因患重大疾病和住院带来的生活压力,决定将档案管理的8000余名困难职工本人纳入第二期医疗互助保障活动,每人的缴费标准为80元,且享受的保障待遇调高5个百分点(单指补充住院医疗保障部分)。这部分人员的保费全部由市总工会承担。

  一年保费多少钱?

  重病保障+住院保障=80元/年

  参加职工重大疾病保障的,缴纳保费为每人每份30元(最多可以投保三份,但同一单位的参保人员参保份数必须一致);

  参加职工重大疾病和补充住院医疗保障的,缴纳保费为每人每份80元;

  参加职工重大疾病和新农合(城镇居民)补充住院医疗保障的,缴纳保费为每人每份80元。

保障方案保障方案

  保障范围

  参加哈尔滨市(黑龙江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及其配偶可同时选择参加重大疾病医疗专项保障和补充住院医疗保障,也可单独参加重大疾病医疗专项保障。

  参加新农村合作(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及其配偶(含农民工),可同时选择参加重大疾病医疗专项保障和新农村合作(城镇居民)补充住院医疗保障,也可单独参加重大疾病医疗专项保障。

  未参加哈尔滨市(黑龙江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及新农村合作(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及其配偶(含农民工),仅可参加重大疾病医疗专项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