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两个原则:

  流动就业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哈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一种社会医疗保险待遇,不得同时参加和重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参加哈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流动就业人员,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原则上应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一并办理。

  转移接续:谁来办?

  已参保的流动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到哈市就业,签订劳动合同形成稳定劳动关系的,应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参加哈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无接收单位的但已取得哈市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个人应在中止原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后3个月内,到哈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接续手续,按规定参加哈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办理程序

  跨统筹地区转入哈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转出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出具参保人《参保(合)凭证》,并保留参保历史记录。哈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根据《参保(合)凭证》及相关材料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转出哈市的流动就业人员,本人应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交转出医保关系申请,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其医疗保险缴费情况进行核对,并对个人账户进行清算。其中欠缴医疗保险费的,按规定补缴后,出具《参保(合)凭证》,次月起暂停享受哈市医疗保险相应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