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遇:什么时候开始享受?

  流动就业人员自原统筹地区转出后,3个月内在哈市办理了基本医疗保险接续手续的,应连续缴费,享受哈市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超过3个月办理接续手续且有接收单位的,从办理次月起享受相应医疗保险待遇;

  无接收单位的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按哈市灵活就业人员办理医疗保险接续手续的相关规定执行。

  跨统筹地区转入哈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在办理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后,其在原就业(参保)地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视同哈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

  退休怎么办?

  跨统筹地区到哈市流动就业并参加哈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符合哈市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且在哈市实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满10年以上,并且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和累计实际缴费年限)符合哈市规定的,可享受城镇职工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实际缴费年限未达到规定年限的,需按哈市规定一次性缴纳所差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哈尔滨日报记者 于勇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