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新晚报

  原标题:哈市立法保障学生“舌尖安全”,或向家长公布食堂监控二维码

  见习记者 柴侨阳 新晚报记者 朱虹

  学生们的用餐安全一直是家庭和社会关注的焦点。记者在 27 日召开的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上获悉,《哈尔滨市学校用餐食品安全管理若干规定》有望明年出台,“ 阳光食堂 ” 工程或将以法规形式予以固定,食品安全工作被列为学校安全风险管理和监督考核内容。同时,《规定(草案)》指出,学校应当保证视频监控有效运行,并向家长公布监控二维码。

  近几年,我市学生用餐安全情况虽然总体平稳,没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但部分学校、为学校供餐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仍存在着对食品安全制度落实不到位、加工操作不规范等食品安全隐患。因此,有必要结合实际制定相关法规,提升学校用餐安全管理水平,完善管理工作机制,保障学生 “ 舌尖上的安全 ”。

  《规定(草案)》指出,学校实行食品安全校长负责制。市人民政府推行学校食堂视频监控信息化建设,在食品贮存、烹饪、备餐、餐用具清洗消毒等重点区域安装视频监控设施,通过网络平台实时展示食品加工制作过程。学校应当保证视频监控设施有效运行,并向家长公布视频监控二维码。家长可以利用手机终端 ,对食堂加工制作食品过程进行实时监督,对食堂服务质量进行网上评价。

  学校为学生统一订购管养配餐的,应当组织家长代表对配餐单位的加工制作场所进行实地考察,由家长代表根据供餐能力、配送距离等因素确定配餐单位。学校应当将确定的配餐单位名单报所在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向家长公布。学校不得利用订餐收受或者变相收受配餐单位财物,不得将学校教师的配餐费用转嫁由学生承担。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用餐信息公开制度,向家长公布食堂、配餐单位食品主要原料来源、供餐食谱等信息。学校食堂、配餐单位应当根据学生的成长特点身营养需求制定供餐食谱,向学生供应餐食应当实行分餐制。

  学校校园门口道路两侧两百米范围内,不得划定为食品摊区。食品摊贩不得在学校校园周边设摊经营。

  《规定(草案)》指出,家长委托校外餐饮提供者为学生提供餐食加工制作服务的,应当实地查看食品加工制作场所的环境卫生、食品原料采购、冷藏及消毒设备配备等情况,查验从业人员健康证明。餐饮提供者应当配合。

  配餐单位对其配送食品的安全负责,不得转包或者分包学校配餐业务。配餐单位应当科学确定出餐及送餐时间,保证配送食品的温度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提倡配餐单位在食品加工制作场所的重点区域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实时展示食品加工制作过程,接受学校、家长监督。

  学校食堂 、配餐单位应当对每餐次食品成品进行留样,按照品种将留样食品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专用密闭容器内,在专用冷藏设备中存放四十八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留样量应当满足检验检测需要,并符合国家要求。

  违反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 一 ) 学校未保证视频监控设施有效运行的,处以一万元罚款;

  ( 二 ) 学校未按规定选择配餐单位的,处以三万元罚款;

  ( 三 ) 配餐单位转包或者分包学校配餐业务的,处以五万元罚款;

  ( 四 ) 配餐单位未使用专用的密闭容器、 车辆配送食品,在配送前未清洁配送容器、车辆车厢,或者未对盛放成品的容器进行消毒的,处以三万元罚款;

  ( 五 ) 学校、配餐单位未按规定对食品成品进行留样的,处以二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