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召回

  拒不召回或停止经营

  严重的吊销许可

  不立即停止生产经营、不主动召回、不按规定时限启动召回、不按照召回计划召回不安全食品或者不按规定处置不安全食品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被责令召回或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被禁止的生产经营行为

  将工业盐、工业碱等非食用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作为食品和食品生产原料销售,或者用其处理食品。

  以有毒有害的动植物和微生物作为原料加工制作食品。

  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作为原料加工制作食品。

  以病死、毒死、死因不明的禽、畜油脂或者废弃食用油脂作为原料加工制作食用油脂以及以此类油脂作为原料加工制作食品。

  生产经营本省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的食品。

  使用应获得生产许可证而未获证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的。

  生产、经营应取得生产许可而未取得许可的食品的。

  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