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新晚报

  原标题:新婚一个来月就离了,10 万元彩礼该退吗?

  谢立明   新晚报记者 戴月

  现今婚约中,男方常会给予女方一定数量的彩礼。而这笔钱在两人分手时,常常会成为两家矛盾所在。不久前,一对新婚小两口在闹离婚时,就因为 10 万元彩礼该不该返还而诉至法院。

  王立农与李婷在 2017 年 1 月下旬登记结婚。结婚时,王立农给了李婷彩礼 10 万元,李婷用彩礼购买了些婚庆用品及生活必需品。可 3 月初,两人因琐事产生矛盾闹起了分居。王立农向法院起诉离婚,但李婷始终不同意,法院认为双方感情并未破裂,未予准许。前不久,王立农再次起诉离婚,并要求李婷返还彩礼 10 万元。

  法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过程中,被告李婷表示同意离婚,但不同意返还彩礼。而本案的焦点正是王立农是否可以要求李婷返还彩礼。

  东宁市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婚前相互交往了解不深,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较短,感情基础较差。原告王立农第一次起诉离婚被人民法院驳回后,夫妻二人一直没有再共同生活,现原告王立农又起诉离婚,被告李婷亦同意离婚,原、被告双方已无和好的可能,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原告王立农要求与被告李婷离婚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结婚前,原告王立农给付被告彩礼 10 万元,数额较大,原、被告二人婚后仅共同生活了一个多月,时间较短,被告李婷应适当返还部分彩礼。结合被告李婷为结婚已花费部分彩礼的事实,酌定判决被告李婷返还彩礼款 4 万元。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法官说法

  据本案法官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就本案来讲,原告与被告系夫妻关系,本应相互理解、包容、信任,却因性格不合难以共同生活下去,对簿公堂,不得不说令人惋惜。但就本案法律关系而言,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且都同意离婚,法院应予准许。对于彩礼的返还,应当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的时间及彩礼的实际花销等,酌定适当返还。(文中当事人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