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即日起,居民如果遇到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等情况难以维系基本生活,可以申请个人或家庭临时救助,渡过暂时性难关。年救助标准最高不得超过当地城市低保月标准的10倍,同一年度内最多不超过两次。昨天,记者从市政府获悉,哈市出台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新政策。

  救助范围

  分为家庭和个人两类对象

  家庭对象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低收入家庭;因家庭陷入紧急、危难困境,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城乡其他居民家庭以及持有当地居住证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区、县(市)政府确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

  个人对象为特困供养人员;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区、县(市)政府确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个人。

  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按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有关规定由救助管理机构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救助方式

  发救助金、发实物、提供转介服务

  发放临时救助金——各区、县(市)全面推行救助金社会化发放,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确保救助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必要时,也可直接发放现金。

  实物救助——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求,可向其提供衣物、食品、饮用水等生活必需品或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

  提供转介服务——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其中,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救助条件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协助其申请;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提供服务的特殊困难对象,可根据具体情况向其提供相应的转介服务。

  救助标准

  年救助最高不超当地月低保标准10倍

  各区县(市)政府根据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综合考虑救助对象类型、困难程度、家庭人口以及渡过困难时限等因素,结合其他社会救助制度保障水平,合理确定临时救助标准,并适时调整。

  一般情况下,对同一家庭或个人实施的临时救助,年救助标准最高不得超过当地城市低保月标准的10倍,同一年度内最多不超过两次。对特殊事件、特殊对象的救助,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由各区县(市)政府确定。

  临时救助

  是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

  4种情况可申请临时救助

  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等突发性意外事件,家庭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存在严重困难的。

  因突发重大疾病,医疗费支出过高,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

  因子女就学必需支出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

  区、县(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救助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