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不得接收未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黑龙江高中学籍新规:一人一籍、籍随人走、终身不变

  来源:ZAKER哈尔滨

  9 日,省教育厅发布关于公开征求《黑龙江省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细则中要求学生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实行 “ 一人一籍、籍随人走、终身不变 ” ,任何学校不得接收未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

  设电子学籍和学生数据库

  学生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实行分级负责、省级统筹、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本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本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指导、监督、检查各地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按照国家要求建设电子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确保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其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学校负责学生学籍信息的收集、汇总、校验、上报等工作,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受理学生学籍的建立、变动及毕(结、肄)业申请,在规定时间内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报核。

  学籍号是学籍管理的唯一识别代码

  我省户籍、在外省参加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要求返籍就读普通高中的学生,由户籍地教育行政部门依据其外省招生考试部门出具的中考成绩、在外省录取学校或录取分数线等情况,统筹安排接收学校。

  非我省户籍、在外省参加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且作为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学生,由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我省参加升学考试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相关规定安排就读。

  因故不能如期办理报到注册的新生,须由监护人向学校申请延期注册,学校可保留其入学资格。延期期限不超过两周。

  学生在义务教育阶段已建立学籍的,由普通高中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学籍系统进行入学登记,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通过后接续学籍。学生在义务教育阶段未建立学籍的,由普通高中在规定时间内为其新建学籍,学籍主管部门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及时核准学生学籍。

  学籍管理实行 “ 一人一籍、籍随人走、终身不变 ”。学籍号是学籍管理的唯一识别代码,由教育部统一制定下发。

  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 1 个月内为其建立学籍档案。学籍档案分为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纳入电子学籍系统管理,纸质档案由学校学籍管理员负责管理。学生在转学或升学时,学籍档案应当转至转入学校或招生学校,转出学校或毕业学校应保留电子档案备份,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复印件。学生最后终止学业的学校应当归档永久保存学生的学籍档案,或按相关规定办理。

  转学实行同等级互转,只能转入与原校同等级或低一等级的学校

  学生学籍变动包括转学、休学、复学及退学,普通高中学生不允许留级。

  学生因父母工作调动、户籍迁移、家庭异地搬迁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转学。转学需提供监护人及学生本人户口变更依据,转入学校应在学生户籍所在地。 申请转学的学生应在转出学校取得普通高中学籍。

  同县域、同城区之内的(因特殊原因可申请转入低一级别学校);在毕业年级已报名参加高考的; 在休学期间的;民办学校在籍生欲转往公办学校的(转入地无民办学校的由教育部门统筹安排);未达到转入校当年录取分数线的本招生区域初中毕业生,通过其他途径转入该校的;本省低等级学校向本省高等级学校转学的;外省初中毕业、外省非重点高中录取后向本省重点高中转学的七种情况之一的,不得转学。

  学生转学应自行联系转入学校,在学额许可的情况下,学校不得拒收符合正常转学条件的转学生,不得拒收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的转学生。

  转入学校可对学生进行测试,测试成绩可作为是否予以接收的依据。转学一般安排在每学期开学前、后一周内办理。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分别在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转接。 任何学校不得接收未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

  转学实行同等级互转,学生只能转入与原校同等级或低一等级的学校。

  休学次数不得超过两次

  学生连续病假三个月以上或因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的,由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县级及以上医疗单位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经学校核办,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可准予休学。

  学生休学期限一般应为一学年度,次数不得超过两次。高三年级原则上不允许休学。高考报考后如遇重大事故或疾病确需休学的,次年高考报考按往届生处理。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评优、评模、自主招生推荐等待遇。

  学生休学期满要求复学的,须在休学期满前 15 天内,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学校审核批准后,可予复学,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复学后学校应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在相应年级安排学习。

  休学期满无特殊情况两周内未办理复学手续;连续休学两年,仍不能复学;一学期旷课累计达 90 课时以上;擅自离校连续两周以上;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申请退学的,学生具有五种情况之一的,学校做退学处理。

  学校对学生参加实践活动实行考勤制度

  学校对学生上课、实验和参加综合实践活动、班会、校会和课外活动等统一规定的活动,实行考勤制度。考勤按出勤、迟到、早退、病假、事假、旷课等项目记录。有正当理由不能参加的,应当履行请假手续;不请假或超过请假期限的,均按旷课处理。

  在省内学校之间转学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将其学业水平考试成绩随学籍档案一并转出(入)。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转入的学生,应将学业水平考试成绩随学籍档案一并转入,没有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的应参加我省的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转往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学生,应将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证明随学籍档案一并转出。 我省实行普通高中课程修习学分管理制度。学生学分认定结果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毕业时学生尚未撤销处分,将记录记入其成长档案

  学生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表现突出,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表彰和奖励分为省、市、县、校等层次,可采取通报表扬、发给荣誉证书(奖状、奖章或奖品)、授予荣誉称号等形式。具体办法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分别制定。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应当予以公示。

  学校对个别犯有错误并造成后果的学生,学校可按情节轻重,依据有关规定及校规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处分期限一般为六个月。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经过一段时间的教育,能深刻认识错误、确有改正进步的,应当撤销其处分。

  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或撤销处分可由学校相关管理部门研究作出;给予记大过、留校察看处分或撤销处分时,需经校务会议讨论通过,校长批准;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除经上述程序外,还须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取消其学籍。

  学生受到校级及以上奖励或处分,学校应当及时通知学生及其监护人。学生对学校做出的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学校应当依法建立学生申诉的程序与机构(成员应含教师、学生代表),受理并处理学生对处分不服提出的申诉。

  对学生的奖励、记过及以上处分有关资料应当存入学生学籍档案。 对学生的处分撤销后,学校应当将原处分决定和有关资料从学生个人学籍档案中撤出。如果学生在毕业时仍有尚未撤销的处分,学校应将记录记入其成长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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