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新晚报

  原标题:老街建筑修缮,“欧式身材”不能改!哈市拟修法对历史街区进行特别保护

  见习记者 柴侨阳 新晚报记者 朱虹

  27 日,《哈尔滨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修正案(草案)》提交哈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修正案(草案)》针对中央大街和道外传统商市历史街区作出特别保护规定,修缮和装饰中央大街历史文化街区内的沿街建筑,或将严格遵循欧式建筑的尺度、比例关系。

  中央大街和道外传统商市历史街区已成为哈市历史建筑名片。为加强保护,《修正案(草案)》增加了针对性的特别保护内容。如修缮和装饰中央大街历史文化街区内的沿街建筑,要严格遵循欧式建筑的尺度、比例关系,符合有关质量标准;中央大街、靖宇街两侧沿街历史建筑牌匾装饰面积总和不得超过该立面总面积的 5%,其他建筑牌匾装饰总面积不得超过该立面总面积的 8%;中央大街、靖宇街建设控制地带内临街新建建筑,原则上与中央大街界面、靖宇街界面保持延续性;有计划地改造影响街道环境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修正案(草案)》还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历史城区传统格局和独特历史风貌的整体保护,保持传统的空间尺度、道路线形、城市风貌和建筑环境。历史城区更新应当严格控制建设强度,确保公共利益优先,并按照保护规划要求,实施下列保护措施:合理确定历史城区用地构成;控制历史城区人口数量;减小建筑密度、建筑容量和建筑高度;增补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和市政交通基础设施;增加绿地等公共开发空间。

  在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征求市文物主管部门的意见。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历史建筑及其附属建筑设施内安装影响历史建筑使用寿命的设备的,由市名城保护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对单位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