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王雨蓉记者郭铭华)记者从省政府获悉,近日,我省出台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规定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逐级上报事故情况,同时报告本级政府,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主要负责人瞒报或谎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办法规定,对隐瞒已发生的事故,生产经营单位超过规定时限未依法报告事故,并经查证属实的,属于瞒报;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初步原因、性质、伤亡人数和涉险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属于谎报。事故发生单位、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应按规定报告事故情况;事故报告后发现新情况的,应及时补报。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在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报告。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逐级上报事故情况,同时报告本级政府,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办法同时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县级以上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举报瞒报、谎报事故行为。对瞒报、谎报事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员处罚,按下列规定执行:属于主要负责人瞒报或谎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并由公安机关依照规定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属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瞒报或谎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有关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纪律处分规定由监察机关或任免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处理;瞒报、谎报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事故发生单位瞒报、谎报事故的,除依法予以罚款,还要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吊销有关证照,直至依法关闭;负有事故责任的事故发生单位有关人员瞒报、谎报事故的,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因瞒报、谎报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违反不同的法律规定,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应当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分别裁量,合并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与瞒报、谎报事故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省及市(地)政府(行署)安全生产委员会对瞒报、谎报事故挂牌督办,督促瞒报、谎报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瞒报、谎报事故调查处理结案后,应将查处结果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和本级政府网站、安全监管部门网站上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