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报3月26日讯 25日,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与道外区人民法院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解读3月1日新实施的《反家庭暴力》法。据介绍,约7成遭遇家暴者曾因难举证而在法院起诉时败诉,新法实施后,要求社区、派出所、妇联、法院等相关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机构,都有义务为遭遇家暴者提供证据,以利于被家暴者日后维权。

  女子欲离婚被丈夫打到多次撤诉

  2015年7月,哈市道外区王女士到法院起诉离婚,起初她只说夫妻感情不和,直到庭前调解时才说出,因为丈夫李某总在酒后暴打自己才想要离婚。王女士说:“我曾到法院起诉了几次,但最后只能撤诉。只要一起诉,他就天天在家打我、打孩子,打得我遍体鳞伤,还去我的父母家闹。”对此,王女士所在居委会和妇联工作人员多次出手相救。7月17日,就在法庭调解现场,李某满身酒气出现,几次欲出手殴打王女士,都被工作人员和家人阻拦。妇联工作者当场提出,让王女士申请法庭发布人身安全保护令。

  7月20日,道外区人民法院调取了多次警方出警记录,加之王女士家人指证,证明李某确实存在严重家暴行为,在法庭诉讼期间仍然没有收敛迹象。最终,道外区法院为王女士发布了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这也是在《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之前,我省法院发布的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

  新法解析:

  派出所妇联有义务协助举证家暴

  据道外区人民法院法官宋伶军介绍,在目前法院受理的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中,有7成最终因无力举证或证据链条缺失而败诉,因此家庭暴力受害人要增强收集证据的意识。发生家庭暴力时,如双方协商解决的,可要求施暴者写书面悔过或进行录音录像;如不能协商解决的,可向居委会、妇联等相关单位求助,这些帮助者的证言以及相关机构出具的证明可作为有效证据;如果家庭暴力情节比较严重,受害者应马上报警,报警记录、询问笔录以及其他材料都是认定家庭暴力的重要证据。

  新法中还明确提出,社区居委会、派出所、民政、妇联、法院等维权机构,都有责任和义务为遭遇家暴者提供协助举证,保护其人身安全不受侵害。此外,新法明确,家庭暴力不仅仅包含身体暴力行为,还包括长期对被害人谩骂、恐吓等精神暴力侵害行为。

  法官提醒,在离婚案件中,有关子女和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上,并不会因为一方遭受家暴而给与明显倾斜,但受家暴的一方可凭证据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