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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满足我省公检法系统补充公务员的需要,根据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录用的有关规定,中共黑龙江省委组织部、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黑龙江省公务员局决定,组织实施2016年度公检法系统考试录用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公务员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考计划及发布方式
全省2016年度公检法系统计划考试录用3433人;其中,公安系统1840人,检察系统610人,法院系统983人。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及各系统、各市(地)公务员主管部门即日起在省内新闻媒体发布公告,并在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务员考试网(http://www.hl j gwy. gov.cn)发布具体招考计划。
二、报考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满18周岁,不超过35周岁(1980年3月29日至1998年3月29日间出生),应届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非在职)年龄可放宽到不超过40周岁(1975年3月29日以后出生);
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4.具有良好的品行;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6.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7.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8.具备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本次招考按照国家统一部署,配合我省司法体制改革和公安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重点为公检法系统招录人才,根据《关于印发〈关于做好黑龙江省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黑人社发〔2015〕18号),符合政策的艰苦边远地区县(市、区)、乡(镇)公检法机关可根据用人需求,适当放宽部分条件设置,降低进入门槛,积极引导和鼓励广大青年到基层公检法机关建功立业。
招考职位明确要求有基层工作经历的,是指具有在县级及以下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村(社区)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工作的经历。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经历;曾在军队团或相当团以下单位工作过,可视为具有基层工作经历。
现役军人,在职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含试用期内的),在读的全国统一招生的非应届毕业生,不得报名。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报考。
此外,报考人员不得报考与招录机关人员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回避情形的职位。
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